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单位:
你单位报送的《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单位食品研发及综合检验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及结论基本可信。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单位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高新****路****号 点击查看江淮科技园6幢11-12楼建设食品研发及综合检验中心项目。
项目代码:2511-320856-89-01-388906。
二、在本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本项目系新建项目,施工期应按要求妥善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等各项污染防治工作。你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网。建设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实验废水及纯水制备浓排水经一体化实验废水处理设备处理后达接管标准,合并接入淮安青园水务有限单位(新渡片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尾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 1C 标准后排入盐河。
(三)本项目实验检测废气通过实验室配备的通风橱密闭负压收集,经风机抽风至楼顶;污水处理装置位于单独的房间内,通过负压收集后,经风机抽风至楼顶,两股废气合并经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并通过DA001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实验废气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及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污水处理室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及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厂界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四)本次新建项目实验室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厂房隔声、消音、减振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及敏感点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对同一栋楼房的噪声值影响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2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本项目运行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实验废液及容器清洗废液、废试剂及废试剂瓶、化妆品废样品、废水处理污泥、废MBR膜、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于新建的10m2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收集、贮存、处置等有关活动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食品及饲料废样品、废包装材料、废滤芯及RO膜等一般工业固废经收集后暂存于新建的10m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至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收集、贮存等有关活动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
(六)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02t/a(有组织0.001t/a、无组织0.001t/a)
(二)水污染物
生活废水(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120m3/120m3、COD≤0.0360t/0.0060t、SS≤0.0120t/0.0012t、TN≤0.0054t/0.0014t、NH3-N≤0.0036t/0.0005t、TP≤0.0005t/0.0001t。
生产废水(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333.6m3/333.6m3、COD≤0.0275t/0.0167t、SS≤0.0060t/0.0033t、TN≤0.0130t/0.0040t、NH3-N≤0.0043t/0.0013t、TP≤0.0008t/0.0002t。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者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做到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你单位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你单位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针对本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你单位应按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
七、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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