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债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将在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结果;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
| 基本情况 | ||||
| 债权名称 |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对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债权 | |||
| 注册地 | 浙****路****号1201室 | |||
| 成立日期 |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 债权情况 | ||||
| 截止日期 | 2026-05-31 | |||
| 剩余本金(万元) | 43600.000000 | |||
| 剩余利息(万元) | 7497.324180 | |||
| 其他费用(万元) | 232.384124 | |||
| 债权合计(万元) | 51329.708304 | |||
| 法院判决情况 | ||||
| 是否已诉讼 | 是 | |||
| 是否已判决 | 是 | |||
| 判决结果描述 |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6年4月21日作出(2025)沪74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已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审理。一审判决:①被告浙江新湖集团偿还本金4.36亿元;②支付期内利息4,936,356.08元;③支付逾期利息161,333.33元及自2024.8.24起持续计算的逾期利息(以4.36亿为基数,LPR5年+2.2%×1.5倍);④支付复利(以4,936,356.08元为基数,同利率,自2024.8.24起);⑤新湖控股、黄伟、李萍在9.3亿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 是否已强制执行 | 否 | |||
| 抵押物情况 |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无 | |||
| 担保及质押情况 | ||||
| 担保人名称 | 新湖控股有限公司、黄伟、李萍 | |||
| 担保情况描述 | 保证担保:新湖控股有限公司、黄伟、李萍在最高债权额9.3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 质押情况 | 质押担保: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284,100,000股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新湖中宝,股票代码:600208)无限售流通股提供质押(质押登记证明编号:ZYD221747)。 |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
| 资产证券化情况描述 | 无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风险揭示 | 一、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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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 其他披露事项 | 债权明细 一、债权基准日金额 1.转让基准日为:2026年5月31日。 2.债权基准日金额=本金+期内利息+逾期利息(截止2026年5月31日)+期内利息复利(截止2026年5月31日)+诉讼费(新湖承担部分) 3.债权基准日金额为:513,297,083.04元。其中,本金:436,000,000.00元;期内利息:4,936,356.08元;逾期利息: 69,254,616.67 元;复利: 782,269.05元;诉讼费: 2,323,841.24元 二、最终应付金额 1. 受让方最终应付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最终应付金额 = 本项目成交金额 + 期间增加额 其中: · 债权基准日金额为 513,297,083.04 元(具体构成见本协议第一条),债权基准日金额为本次债权转让挂牌底价,本项目成交金额为产权交易系统确认的受让价格,具体见“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第二条”; · 期间增加额自 2026 年 5 月 31 日(不含)起计算至债权转让日(含)止。 2. 期间增加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期间增加额 = 本金(436,000,000 元)× 8.55% × 期间天数 ÷ 360 + 期内利息(4,936,356.08 元)× 8.55% × 期间天数 ÷ 360 其中,“期间天数”为 2026 年 5月31 日至债权转让日的实际日历天数。 3. 最终应付金额即为受让方取得本协议项下债权的全部对价,受让方无需就上述公式中涉及的利息、复利等名义向转让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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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
| 注册地(住所) | ****路****号7层(01-05室,08-11室)8层(08室-1,07室,06室-1)9-13层01-11室(****楼,14层),****路****号A101-102室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批准单位名称 |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资产保全委员会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条件
| 交易条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并在信息披露期满前按债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00万元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转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转让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债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网络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债权交易合同。 3、本次债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债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受让方应当在《债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部分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受让方在支付价款的同时需向转让方支付期间增加额,具体详见其他披露内容。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债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债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债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本项目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债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不可撤销。 7、本项目受让方需按照债权挂牌底价的0.4‰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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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受让方需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一定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或其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不得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出资或变相出资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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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400.0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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