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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楼及职工住宅楼在建工程转让(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编号:GR2026GZ1000362)

17小时前招标公告-公告网上竞价贵州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原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楼及职工住宅楼在建工程
省份/直辖市 贵州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采购单位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187****5870 王女士 137****7854 185****1297 更多联系方式(21个)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资产标的基本信息
数据编号 ZZB-01864
项目名称 原盘县****楼****楼在建工程转让
项目编号 2026090903597 转让底价
2906.910000
0.0000
万元总价挂牌/
公告起始日期
2026-10-10
公告截止日期 2026-11-05
公告周期 20个工作日 公布媒体名称 ***网站、***网
标的所在地 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 标的类别 在建工程
资产描述 项目位于盘州市红果胜境大道与军民路交汇处,土地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城镇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1998年6月17日起至2068年6月16日止,其他商服用地使用年限为1998年6月17日起至2038年6月16日止,土地使用证权属无争议。项目于2009年7月6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2009年7月12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29651.46㎡,2014年4月11日在原面积基础上增加两层地下室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35644.03㎡;于2011年4月19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资金投入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30.66%。
***网上报名 是
子标的信息
本表数据编号 监测编号 标的名称 预估数量(吨) 单位 挂牌价格(万元) 评估总价(元) 挂牌单价(元/吨) 账面净值(万元) 保证金(万元) 处置单位 房产面积(㎡) 资产类型 业务状态 撤牌或摘牌时间 挂牌开始日期 挂牌结束日期 延牌执行日期 是否摘牌 异常状态
一、简况
项目名称: 原盘县****楼****楼在建工程转让 项目编号: 2026090903597
ZRF-03298
基本情况 名称:
注册地(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中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是否联合转让: 否
内部决策情况:
信息监管
项目名称 原盘县****楼****楼在建工程转让 项目编号 2026090903597
数据编号 XXJG-03321 机构属地市编码
关联转让方编号 ZRF-03298
国资监管类型 地方
资产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监管机构属地
选择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批准机构类型
批准单位名称
决议类型 文件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贵州农商联合银行关于盘县农信联社 ****楼建设项目处置事项的批复
批准文号 贵州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农商函(2026)18
批准日期 2026-06-22
二、标的简况
项目编号: 2026090903597 项目名称: 原盘县****楼****楼在建工程转让
数据编号 PGXX-02972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贵州仁智恒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核准(备案)日期:
评估基准日: 2025-11-27
账面净值(万元) 账面原值(万元)
标的评估值: 2906.910000万元
标的单价评估值: 万元
子标的信息
项目名称: 原盘县****楼****楼在建工程转让 项目编号: 2026090903597
数据编号: ZZB-01864在建工程
不动产 地理位置:
权证编号:
建筑面积:
当前用途:
披露信息表
数据编号 PLXXB-03189
项目编号 2026090903597 项目名称 原盘县****楼****楼在建工程转让
资产额度: 0
重要信息披露: 1.项目共与设计方、电梯方、施工方、地勘方、监理方、集资职工方等6方涉及司法诉讼及纠纷。与设计方、电梯方、监理方的司法诉讼已完结。与职工方诉讼已完结,法院经二次审理已作出判决并生效(生效判决中转让方的给付义务尚未履行)。与施工方诉讼未完结,地勘方暂未诉讼。
2.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及房产所在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由受让方承担的税、费等,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了解确认。
3.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有关政策规定。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4.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备查文件。
5.***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的按照附注二《***网络竞价有关须知》执行。
本项目存在诉讼:
1.与施工方的诉讼:2021年6月23日至2023年1月16日,经盘州市人民法院和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4次开庭后,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解除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施工方于2011年3月1日签订的2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施工方于2013年9月1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并要求施工单位返还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32.84万元,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赔偿施工方109.15万元。施工方不服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重审申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9日裁决撤销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要求重新审理。2024年2月6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回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2024年7月8日在盘州市人民法院对宏科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2024年8月28日,盘州市人民法院通过摇号选择了贵州海天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楼项目工程量进行补充鉴定。2024年10月11日,盘州市人民法院组织鉴定公司、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宏科公司(施工方)到项目工地现场进行勘验。2024年10月29日,鉴定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函》(黔海天造价鉴字〔2004〕第004号),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邀请专业审计公司审核后,于2024年11月6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反馈意见。2025年1月21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5年4月30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一是解除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施工方于2011 年3 月1 日签订的2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3 年9 月12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是判决施工方返还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程款383.65万元,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赔偿施工方停工损失39.2万元,施工方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保证金为256.48万元,本次判决轧差后施工方最终返回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44.46万元。本次判决后,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较2023年判决(轧差后施工方返还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23.69万元)损失179.23万元。三是驳回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是驳回反诉原告施工方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是对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鉴定《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单》中签名、用印“作假”一事不予准许。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上述判决,委托律师提交上诉状,并在上诉过程中继续申请对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认为《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单》所涉假资料进行鉴定。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定于2025年7月16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二审),后因合议庭成员不符合程序要求,需择期开庭审理。2025年8月6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5年9月8日对该案件做出了判决,并维持一审判决结果。2026年2月24日,施工方诉讼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工程前期费用1921183.15元,赔偿合理利润损失1046097.27元,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31日开庭交换证据,暂未庭审。
2.与地勘方的诉讼:2023年6月6日,在盘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与地勘单位的《地勘合同》纠纷案,由于省高院于2023年5月29日裁决撤销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2023年8月31日,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盘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与地勘方的《地勘合同》纠纷案。鉴于与施工方的司法诉讼未完结,无法计算损失,暂未对地勘方提起诉讼。
3.与职工方的诉讼:2025年4月7日,集资职工王某委托贵州正企天呈律师事务所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要求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退还其集资款8万元。盘州市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5月28日开庭审理,为维护单位合法权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排法务人员积极应诉,庭审中,盘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贵州正企天呈律师事务所提交相关补充资料后再审。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6日再次开庭审理,于2025年11月11日判决。判决解除集资职工王某与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集资建房的合同关系,要求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判决之日起10日内退还王某集资建房款8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不服盘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于2025年11月26日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6年4月8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分期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须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
2、受让方按要求支付转让款项后,双方即进行资产移交,资产一经移交,即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保管责任,同时应保证在资产移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购买资产全部撤出转让方场地;
3、转让资产的搬移由受让方负责,搬移期间所引发的安全等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产权交易机构将暂扣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转让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d、竞买人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e、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6、受让方在收到交易所发出的《交易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未按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的,交易所将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相应交易服务费。剩余保证金将转为受让方的部分交易价款,但转让方与受让方在《交易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打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保证金返还: 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本次转让是否涉及抵押、担保、查封、租赁、诉讼: 涉及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否
受让资格条件: 无
交易条件: 无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保证金交纳账号: 2182010001201100013925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贵州农商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纳金额: 8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交纳,不得晚于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其它
移动POS交款(针对个人)、转账支票(需提供进账单)、银行汇款、网银转账、银行汇票(不可背书转让并在有效期内)等;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本所开户银行收讫章时间为准
保证金交纳事项: 意向受让方按标的转让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信息公告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A.不变更信息公告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自主报价
信息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网络竞价的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2906.91万元,下一次报价应高于上一次报价,成为最新报价。每次报价的加价幅度为5万元的整数倍。
五、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资产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的相关信息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意向受让方享有权力及应负义务
意向受让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资产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受让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资产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经转让方实质性审查,意向受让方未达到求购方条件;
(2)意向受让方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对保证金做出暂扣的决定: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按照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参与后续交易的;
(3)***网络竞价程序后,无竞买人进行报价,***网络竞价无效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6)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7)信息披露内容约定暂扣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9)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3.交易所作出暂扣交易保证金决定,该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所暂行保管。交易双方对退还交易保证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4.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须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交易所,交易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待委托方凭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向交易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交易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交易所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八、附注二:***网络竞价有关须知
报名人报名所需提供的材料: 1.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附件:

现场踏勘确认书.docx

其他附件:
1. 现场踏勘确认书.docx 查看 下载 下载记录
九、交易所联系信息
项目名称: 原盘县****楼****楼在建工程转让 项目编号: 2026090903597
数据编号 LXR-03241
交易机构联系人: 项目报名联系人:杨经理;项目咨询联系人:王女士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项目报名电话:0851-****3231、173****9373;项目咨询联系电话:0851-****0766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路****号****广场 ***网址: http://ww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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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diantizb.com/view/461/mxqtJKEBLRKCxEZf6SX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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