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号****广场整层办公及地下二层8-10#车位
GR2026TJ1002733
挂牌价: 1,377.23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9-24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10-29
房产类
资产类别
福建省 福州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姜莲
联系电话: 183****3310
部门负责人: 杨向超
联系电话: 157****5038
****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00101201006473050019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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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资产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路****号****广场整层办公及地下二层8-10#车位 | |||||||||
|---|---|---|---|---|---|---|---|---|---|---|
|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福建省福州市 | |||||||
| 评估机构 | 福建正德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6-07-02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6-08-25 | |||||||||
| 评估值(万元) | 1377.23 | 账面价值(万元) | 263.3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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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致电预约,并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统一进行现场踏勘,同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踏勘联系人:俞福武 ,联系电话:199****2088 ) 2、本项目按标的房地产现状进行转让,受让方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房地产现场情况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坐落位置、朝向、装修、水、电、燃气、供暖等情况),自愿接受标的房地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时须递交包括但不限于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等纸质材料。意向受让方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地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地产。 4、本项目房地产办理权属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各项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其中权属人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变更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5、本项目房地产交割之日前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地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未记载估价对象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 7、转让标的未存在共有、出租、第三方占用情形或设置他项权利的,申请挂牌转让的房产项目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抵押、担保等情况。 8、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
标的信息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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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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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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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福****路****号****广场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黎蜀宁 | 成立日期 | 2001-01-15 | |||||||||
| 注册资本 | 0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其他金融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350000726452938K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 经营范围 | 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破产管理;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710925454 | |||||||||
| 批准单位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6-05-06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福建省分公司办公用房进行处置的批复》,中东办发【2026】104号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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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9-24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6-10-29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交易集团”)提交受让申请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根据天津交易集团的交易规则由其发出《签约通知书》确认该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交易集团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银行账户。 5、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及交易价款为合法来源资金,不得违反《反洗钱法》及国家有关反洗钱的相关规定。根据转让方要求,受让方需同步向转让方提交反洗钱审核等所需书面材料(详见附件材料),转让方将在挂牌结束后通过内部审查系统对意向受让方进行反洗钱、关联交易等审查; 6、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交易集团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④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按天津交易集团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最终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银行账户的; ⑥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交易集团规定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7、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交易集团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8、本项目在天津交易集团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 9、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00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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