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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畜产品加工区平台项目和荣昌猪精深加工区建设项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答疑补遗文件

15小时前招标变更-补充重庆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农畜产品加工区平台项目和荣昌猪精深加工区建设项目
省份/直辖市 重庆 所属地区
采购单位 重庆荣昌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150****9323 138****5444 153****6457 更多联系方式(18个)
代理机构 重庆深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平台项目和荣昌猪精深加工区建设项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答疑及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平台项目和荣昌猪精深加工区建设项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答疑及补遗做出如下通知:

一、答疑部分

问题1:1:空气调节消毒机组 3.4、3.5 技术参数及证明材料要求存在排他性

1、3.4 条款强制要求设备必须具备空调+消毒、定时消毒、消毒、空调四种固定运行模式。该四种模式不属于国标强制功能,属于设备厂商自定义控制系统功能。经市场调研,国内绝大多数主流厂商产品没有固化该四套模式,仅少数特定品牌完整匹配,参数具有明显指向性。同时要求操作界面截图、第三方检测报告必须加盖制造商公章。 2、3.5 引用《消毒技术规范》(2002 版)作为实质性达标依据,该文件不属于现行国家强制标准;并且重复要求检测报告加盖制造商公章。 依据财政部 87 号令第十七条,不得将生产厂家的证明、背书作为投标门槛。两项技术指标叠加后市场可满足产品极少,指向特定产品。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七条。

修改建议:删除招标文件 81 页 3.4、3.5 全部条款。

2:中标公示后签约前提交定制设备第三方检测报告条款不具备现实可行性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中标公示结束后、签订合同前提交磁悬浮离心冷水机组、冷却塔对应本项目参数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上述设备为本项目定制化设备,尚未开展生产,无法提前取得匹配本项目定制参数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设备整机完成生产后才能够送检,检测还需要较长周期。该提交时点客观上无法完成,可被用来取消中标资格,违背设备制造行业客观规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修改建议修改为:中标人在设备到货进场时,根据中标响应的磁悬浮离心式冷水机组及冷却塔参数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答:本项目属于‌工程货物招标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全流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招标文件内容已修改,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2:质疑事项 1:工程量清单存在参数错误、参数不一致问题

1、分部分项清单磁悬浮离心机项目特征错误,错误录入燃气锅炉相关参数,清单参数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不一致; 2、嵌入式空气调节消毒机设置有排他性特定参数,建议删除专属特殊参数,仅保留制冷量、制热量、风量核心基础参数;3、冷却塔清单参数与招标文件技术章节要求不符,需要统一核对修正。

修改建议:对清单全部参数逐项核对,更正磁悬浮离心机错误参数,修正冷却塔参数;删除空气调节消毒机排他性参数,保留制冷量、制热量、风量基础指标。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 7 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第 10 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资质条款

招标文件规定:制造商投标需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代理商投标时,也要求投标货物制造商具备上述全部资质。 本项目若由代理商参与投标,实际施工实施主体为代理商,设备制造商仅负责设备生产制造,并不承担本项目现场安装施工工作。将施工类专业承包资质强制加诸设备生产制造商身上,该资格条件与制造商履约义务无关联,变相抬高投标门槛,将大量具备设备生产能力但无安装资质的优质设备制造企业排除在外,不利于充分市场竞争,涉嫌构成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修改建议 3.1.1 投标人为制造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

3.1.2 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代理商具备磁悬浮离心机组制造商授权书;(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为代理商参与投标的,投标货物制造商仅需满足 3.1.1 第(1)项独立法人资格要求。

同时同步修改招标文件第 10 页 1.4.1 条款,代理商投标由代理商自身提供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制造商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其余备注条款保持不变。

质疑事项 3:业绩条款中要求业绩主机品牌必须与本次投标品牌保持一致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供业绩中的主机品牌应与本次投标主机品牌一致,评标办法中同样约定投标货物品牌必须与投标业绩货物品牌一致。 业绩设置的核心目的是审查投标人项目实施、供货安装的综合能力,投标人过往其他品牌同类项目业绩同样可以证明自身项目实施水平。将业绩主机品牌与本次投标品牌强制绑定,与投标人履约能力无必然联系,该商务条件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嫌疑,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修改建议 删除 “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的主机品牌应与本次投标主机品牌一致” 该条备注;删除招标文件 43 页 2.2.3 中 “投标人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货物品牌必须与投标业绩中的货物品牌一致” 评审条款;其余业绩时间、金额、证明材料要求保持不变,保留联合体业绩分工匹配要求。

质疑事项 4:报价相同时优先按业绩金额排序的评标规则缺少法规支撑

招标文件评标程序约定,投标报价相同,按照资格审查业绩合同金额大小确定优先顺序;业绩金额再相同,由评标委员会投票排序。 本项目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未规定报价相同情况下直接以业绩金额作为优先排序依据。直接将业绩金额作为报价相同的第一排序因素,存在为特定业绩体量的供应商设置有利规则嫌疑。报价相同情形下,应当由评标委员会结合投标人综合实力、品牌、履约保障能力综合评判投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修改建议 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综合实力以及投标品牌影响力综合评判投票排序。

答:1、工程量清单已修改,详见补遗部分。

2、招标文件内容已修改,详见补遗部分。

3、本项目属于‌工程货物招标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全流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及评审办法均为《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内容,未做修改。

4、本次设置“报价相同时优先按资格审查阶段已核验通过的业绩合同金额大小确定优先顺序”的规则,本质上并未将业绩金额设置为独立加分项或额外评审因素,仅作为所有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报价完全一致时的顺位区分依据。之所以将已核验的业绩合同金额作为第一顺位区分标准,核心是因为该业绩是投标人过往同类项目履约经验、项目承接实力的体现,能够直观反映投标人同类项目的交付能力与服务保障水平,是对投标人综合实力、品牌认可度、履约保障能力的客观化筛选,避免报价完全一致时出现无明确判定依据的评审争议,保障排序过程公正、公平。

问题3:质疑 7:清单多处参数错误

1、磁悬浮离心机组清单项目特征错误,混入燃气锅炉的参数,清单参数和招标文件技术章节不一致; 2、嵌入式空气调节消毒机设置特殊排他参数,建议删除特殊定制参数,仅保留制冷量、制热量、风量基础参数; 3、冷却塔清单参数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不一致,需要统一修正。

建议修改:全面核对修正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修正磁悬浮离心机错误参数,修正冷却塔参数;精简空气调节消毒机参数,只保留制冷量、制热量、风量核心参数。

答:1、工程量清单已修改,详见补疑部分。2、空气调节消毒机特征参数属于设计工艺需求,若仅保留制冷量、制热量、风量三类基础参数,将无法对设备的消毒性能、运行稳定性作出约束,极易出现投标产品仅满足基础空调功能、消毒模块性能不达标,无法匹配项目核心使用需求的情况,后续设备投入使用后将存在明确的卫生安全隐患。3、工程量清单已修改,详见补疑部分。

问题4:质疑 1:制造商资质强制条款不合理

招标文件第 7 页、第 10 页规定,不管是制造商直接投标,还是代理商投标,都要求设备制造商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 本项目如果代理商中标,实际施工工作全部由代理商来实施,设备厂家只负责生产供货,并不参与现场安装施工。设备生产企业不一定具备安装施工资质,把施工资质强制给到设备制造商,完全脱离实际履约场景。这样设置会把很多一线优质设备生产企业排除在外,不利于充分竞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建议修改 制造商投标自身保留一级机电安装资质要求;代理商投标,由代理商自身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即可;制造商只需要提供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不再强制要求制造商提供机电安装一级资质。对应修改招标文件 7 页、10 页全部对应条款文字。

质疑2:现场管理人员建造师 + 职称条款未落实职称对应政策

招标文件要求 2 名现场管理人员,同时要有二级及以上机电注册建造师,还需要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 重庆市和国家人社部文件明确,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中级职称)。现有招标文件没有写明该对应关系,拿到一级建造师证书的人员,还要额外再提供一本中级职称证书,增加投标人员配置成本,与现行政策冲突。

法律依据:人社部发〔2019〕16 号、渝职改办〔2019〕140 号。

建议修改补充备注说明:取得建筑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视同具备工程类专业中级职称,仅提供一级建造师证书即可。

质疑 3:报价相同优先按业绩金额排序无法律依据

本项目为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招标文件约定报价一样的情况下,业绩合同金额大的优先排序。 现行政府采购法规没有该排序规则。报价相同,应当综合评判投标人整体实力,而不是直接拿业绩金额作为第一判断标准。该规则容易偏向有大额历史合同的特定供应商,有失公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建议修改 报价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结合投标人综合实力、品牌影响力进行投票排序。

质疑 4:业绩强制要求业绩主机品牌和投标品牌一致不合理

招标文件业绩部分备注,投标人过往业绩主机品牌必须和本次投标的主机品牌一模一样,评标办法中也增加该条评审标准。 设置业绩的目的,是考察投标人有没有做好本项目的供货安装实施能力。投标人做过其他品牌同类型大型空调项目,一样可以证明项目实施能力。把业绩品牌绑定投标品牌,属于不合理商务条件,变相缩小可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范围,有指向特定产品嫌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建议修改 删除业绩中 “业绩主机品牌与本次投标主机品牌一致” 备注;删除 43 页评标办法 2.2.3 “投标货物品牌必须与投标业绩中的货物品牌一致” 条款;保留业绩金额、时间、验收证明、联合体业绩分工的相关要求。

答:1、招标文件内容已修改,详见补遗部分。

2、本项目要求配置的2名现场管理人员,需同时具备二级及以上机电注册建造师、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该条款是结合项目特征需求、现场安全管控要求高的特点设定,目的是保障现场管理人员同时具备法定执业资格与对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能力,不属于超出项目实际需求的不合理资质门槛。

3、本次设置“报价相同时优先按资格审查阶段已核验通过的业绩合同金额大小确定优先顺序”的规则,本质上并未将业绩金额设置为独立加分项或额外评审因素,仅作为所有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报价完全一致时的顺位区分依据。之所以将已核验的业绩合同金额作为第一顺位区分标准,核心是因为该业绩是投标人过往同类项目履约经验、项目承接实力的体现,能够直观反映投标人同类项目的交付能力与服务保障水平,是对投标人综合实力、品牌认可度、履约保障能力的客观化筛选,避免报价完全一致时出现无明确判定依据的评审争议,保障排序过程公正、公平。

4、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为《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内容,未作修改。

注:本项目属于‌工程货物招标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全流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

问题5:1、招标文件第7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允许投标人以投标货物的下列身份参加投标:

☑制造商

☑代理商(包括经销商、制造商下属销售子公司)

☑ 3.1.1 投标人为制造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

☑ 3.1.2 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代理商具备磁悬浮离心机组制造商授权书;

投标货物制造商应具备制造商全部的资格要求。

注:本招标项目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同一品牌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在本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此文件要求了制造商参入投标需要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代理商投标也要求制造商提供此资质,据调查制造商基本没有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明显为个别厂家设置的条款。建议取消对制造商的安装资质要求。

2、招标文件第10页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3.业绩要求

☑代理商投标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

☑制造商投标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

提供:该业绩的合同文件和☑完成供货及安装证明(合同文件须提供首页、签章页以及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关键页;☑完成供货及安装证明须提供:验收证明材料。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应补充提供采购单位证明。

注:(1)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的主机品牌应与本次投标主机品牌一致。

(2)投标人提供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的工作分工应与本项目承担的工作一致。

招标文件43页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 投标货物品牌

投标人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货物品牌必须与投标业绩中的货物品牌一致。

质疑内容:此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的主机品牌应与本次投标主机品牌一致。安装实力只需要类似业绩就行,该条款明确要求和本次投标品牌一致,明显是为各别单位专门设置的条款,投标人的实施能力与品牌没直接关系。建议取消品牌一致的要求。

3、3.6 中标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签订合同前需根据本章中磁悬浮离心式冷水机组及冷却塔的参数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本项目磁悬浮离心式冷水机组,招标参数定制化生产设备,不存在提前预制完成、匹配本项目定制参数的现成第三方检测报告。该类设备第三方检测必须待设备整机生产制造完成之后方可送检,检测本身还需要占用较长检测周期。明显为其他做过的厂家设置的条款,检修修改为供货时提供。

答:1、招标文件内容已修改,详见补遗部分。2、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及评审办法均为《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内容,未作修改。3、招标文件内容已修改,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6: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签订合同前需根据本章中磁悬浮离心式冷水机组及冷却塔的参数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本项招标设备参数都是根据甲方需求设置的,非标准产品,在没生产前怎么会有检测报告,此要求只能证明甲方已与国祥品牌预谋已久,提前做了相关准备。祝你们提前中标,分钱快乐!

答:本招标文件内容已修改,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7:招标文件资格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的主机品牌应与本次投标主机品牌一致。这一条是为了证明什么?为什么非要与本次投标主机品牌一致?合理性何在?

答:该条款的核心目的是核验投标人对本次投标所用主机品牌的真实项目履约能力,具备明确的项目管理合理性,并且招标文件业绩中的“主机品牌应与本次投标主机品牌一致”为《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内容,未作修改。

问题8:招标文件资格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的主机品牌应与本次投标主机品牌一致。这一条是为了证明什么?为什么非要与本次投标主机品牌一致?合理性何在?

答:该条款的核心目的是核验投标人对本次投标所用主机品牌的真实项目履约能力,具备明确的项目管理合理性,并且招标文件业绩中的“主机品牌应与本次投标主机品牌一致”为《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内容,未作修改。

问题9:招标文件资格要求 :投标货物制造商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代理商投标,为啥要求制造商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为了控标这也太明显了吧,不怕被查吗?

答:招标文件内容已修改,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10:设置制造商具有建筑机电安装资质,此条只有格力、美的等大型企业才有,但作为家用空调的龙头企业,他们在低温工艺空调技术方面并不擅长。请取消资质限制。

答:我们设置制造商具备建筑机电安装资质的核心目的,不是筛选低温工艺空调的技术研发能力,而是要求原厂能直接对整套系统的安装施工标准、后期运行调试提供全链条技术兜底,避免中间代理商出现技术断层。目前市场上除了格力、美的,还有不少深耕低温工艺空调赛道的专业品牌,其本身也持有对应机电安装资质,完全能满足项目需求,不存在把专业技术型厂商排除在外的情况。

问题11:清单 参数与格力样册保持高度吻合,是否已经选定格力了?

答:本项目前期已经过市场核验,本次清单内的所有参数,除格力品牌外,另有至少多家国内主流合规机电设备厂商的产品样册,均有对应参数可完全覆盖,不存在仅单一品牌可满足全部参数要求的情况,参数编制过程未参考任何单一品牌的样册内容,不存在与某一品牌样册“高度吻合”的定向设置情形。

问题12:招标文件要求施工配合费由投标人自行测算计入报价。请明确本项目是否已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施工配合费的具体配合内容、范围、计取基数或参考费率标准,以便投标人准确测算,避免漏项或虚高。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已确定。施工配合费已修改,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13:疑问1:招标文件资质要求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一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施工范围高于招标要求,为什么不能用?

疑问2:本项目允许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代理商参加投标,说明项目由代理商施实,为什么还需要制造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制造商有没有资质证书与中标人项目施实无实际关联。如果是代理商参与投标,代理商和制造商是否同是需要提供“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一级”资质?

疑问3:第五章供货要求-2、冷却塔技术要求:单台冷却塔尺寸(长×宽)不超出图纸尺寸 10%。招标文件未提供图纸,请明确。

疑4: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的主机品牌应与本次投标主机品牌一致”。请问主品牌具体指那些设备,只是主机,还是主机及未端设备,请明确。

答:1、依据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与“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分属两个独立的资质序列:前者属于施工总承包序列,核心权限是承接包含机电配套内容的完整工业、公用工程及公共建筑类总承包项目,可覆盖项目全流程统筹管理;后者属于专业承包序列,专门针对建筑工程范畴内的机电安装细分领域,对建筑场景下的机电设备、线路、管道安装及配套变配电站施工的专项能力有明确针对性要求。两类资质的承包范围边界存在明确差异,不存在“等级高低直接替代”的法定规则,本项目属于建筑工程项下的机电安装专项项目,不涉及整体工程的总承包统筹管理,项目核心施工内容完全对应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法定承包范围,要求该资质是匹配项目施工属性的精准设定,未超出项目实际需求范畴。

2、招标文件内容已修改,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3、图纸已完善,详见补遗部分。

4、只是主机。

问题14:疑问1:招标文件资质要求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一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施工范围高于招标要求,为什么不能用?

疑问2:本项目允许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代理商参加投标,说明项目由代理商施实,为什么还需要制造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制造商有没有资质证书与中标人项目施实无实际关联。如果是代理商参与投标,代理商和制造商是否同是需要提供“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一级”资质?

疑问3:第五章供货要求-2、冷却塔技术要求:单台冷却塔尺寸(长×宽)不超出图纸尺寸 10%。招标文件未提供图纸,请明确。

疑4: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的主机品牌应与本次投标主机品牌一致”。请问主品牌具体指那些设备,只是主机,还是主机及未端设备,请明确。

答:1、依据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与“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分属两个独立的资质序列:前者属于施工总承包序列,核心权限是承接包含机电配套内容的完整工业、公用工程及公共建筑类总承包项目,可覆盖项目全流程统筹管理;后者属于专业承包序列,专门针对建筑工程范畴内的机电安装细分领域,对建筑场景下的机电设备、线路、管道安装及配套变配电站施工的专项能力有明确针对性要求。两类资质的承包范围边界存在明确差异,不存在“等级高低直接替代”的法定规则,本项目属于建筑工程项下的机电安装专项项目,不涉及整体工程的总承包统筹管理,项目核心施工内容完全对应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法定承包范围,要求该资质是匹配项目施工属性的精准设定,未超出项目实际需求范畴。

2、招标文件内容已修改,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3、图纸已完善,详见补遗部分。

4、只是主机。

问题15:本项目工程清单描述空气处理机组采用EC风机、防腐框体304不锈钢材质,双侧出风,配置304***网,请问304不锈钢可否修改为201不锈钢,以节省工程造价?

答: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的“防腐框体304不锈钢材质、配置304***网”要求,是结合项目运行环境设定的实质性技术条款,该材质要求直接关系到设备的运行稳定性与使用寿命,属于保障项目核心功能的必要条件,因此不予调整为201不锈钢材质。

问题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测机构,必须依法取得CMA资质。带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在中国境内才具有法律效力和证明作用。请问第三检测机构是否应具有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质?

答:招标文件内容已修改,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17:质疑八

招标清单中磁悬浮离心机参数明显错误把锅炉的参数写在上面去了,同时部分参数与招标文件不符合,建议核对修改。

嵌入式空气调节消毒机,限制潜在投标人的特定参数建议删除,保留基本参数,制冷量、制热量、风量。

冷却塔参数与招标文件不符,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修改更正。

综合来看,上述技术参数、证明材料要求、资料提交时点等多处条款,与项目实际履约需要不相适应,脱离设备制造行业客观现实,存在限制市场充分竞争情形,如不修改更正,将影响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极易引发质疑、投诉,造成项目延期,同时也让大众对荣昌的营商环境产生质疑,缺乏安全,***平台以及政府职能部门产生质疑,谁还敢来荣昌发展。

答:工程量清单参数已调整,详见补疑部分。

问题18:质疑八

招标清单中

磁悬浮离心机参数明显错误把锅炉的参数写在上面去了,同时部分参数与招标文件不符合,建议核对修改。

嵌入式空气调节消毒机,限制潜在投标人的特定参数建议删除,保留基本参数,制冷量、制热量、风量。

冷却塔参数与招标文件不符,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修改更正。

综合来看,上述技术参数、证明材料要求、资料提交时点等多处条款,与项目实际履约需要不相适应,脱离设备制造行业客观现实,存在限制市场充分竞争情形,如不修改更正,将影响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极易引发质疑、投诉,造成项目延期,同时也让大众对荣昌的营商环境产生质疑,缺乏安全,***平台以及政府职能部门产生质疑,谁还敢来荣昌发展。

答:工程量清单参数已调整,详见补疑部分。

问题19:质疑七

招标文件第81页 第五章 供货要求 供货技术要求 3、其他产品技术要求

3.6 中标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签订合同前需根据本章中磁悬浮离心式冷水机组及冷却塔的参数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质疑内容:

本项目磁悬浮离心式冷水机组、冷却塔为依据本项目招标参数定制化生产设备,不存在提前预制完成、匹配本项目定制参数的现成第三方检测报告。该类设备第三方检测必须待设备整机生产制造完成之后方可送检,检测本身较长检测周期。

招标文件将该检测报告提交节点设置于中标公示结束后、签订合同之前。该阶段尚未启动设备生产,不可能产出对应本项目定制参数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该要求,不可能实现,实质上设置客观上无法达成的履约前置条件。若以此作为签合同前置要件,极端情形下可据此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严重违背招投标客观规律违反了政府采购法。

该条款与前面 3.4、3.5 空气调节消毒机组多项排他性证明材料条款叠加,多处设置厂家盖章、特殊检测报告不合理门槛,整体抬高投标及中标后履约前置门槛,压缩市场竞争主体参与空间,违反招投标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网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建议修改为:

修改为:中标人在设备到货进场时根据中标人响应的磁悬浮离心式冷水机组及冷却塔的参数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加盖投标人公章。

答:本项目属于‌工程货物招标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全流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招标文件内容已修改,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20:质疑六

招标文件第81页 第五章 供货要求 供货技术要求 3、其他产品技术要求

3.4 空气调节消毒机组具备空调+消毒、定时消毒、消毒、空调四种模式。(投标人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设备控制系统操作界面的截图、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3.5 空气调节消毒机产品符合《风机盘管机组》GB/T19232—2019 及《消毒技术规范》(2002 年版)标准要求,白色葡萄球菌消亡率≥99.0%,对自然菌消亡率≥90%。(投标人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该产品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同时提供该***平台的查询截图,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

质疑内容:

招标文件 3.4:“空气调节消毒机组具备空调+消毒、定时消毒、消毒、空调四种模式。投标人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设备控制系统操作界面的截图、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该条款中空调 + 消毒、定时消毒、消毒、空调四种固定运行模式,不属于 GB/T192322019、《消毒技术规范》(2002 版)规定的强制功能模式,属于设备厂商控制系统自定义功能。经我方市场充分调研,国内主流空气调节消毒机组生产厂商,绝大多数产品控制系统未固化上述 4 种模式组合,仅特定品牌产品完整匹配该套模式,参数具备极强唯一性、指向性,属于为特定品牌量身定制的控标参数,限制市场充分竞争。

同时将第三方检测报告、界面截图必须加盖制造商公章设置为实质性响应条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制造商是否盖章,不改变第三方 CMA 检测报告法定效力,不以制造商加盖公章为前提。该要求实质把制造商配合盖章作为投标入场门槛;大量厂商出于内部管理制度,拒绝对外在检测报告复印件上盖章,直接导致大量潜在投标人无法实质性响应,构成差别与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3.5条:“空气调节消毒机产品符合《风机盘管机组》GB/T19232—2019 及《消毒技术规范》(2002 年版) 标准要求,白色葡萄球菌消亡率≥99.0%,对自然菌消亡率≥90%。投标人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该产品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同时提供该***平台的查询截图,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 第一,《消毒技术规范》(2002 版)属于技术规范文件,并非现行国家强制标准,以此作为产品实质性强制达标依据,法律依据不足。 第二,再次强制要求检测报告加盖制造商公章,重复设置厂家背书门槛,同样违反财政部 87 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检测报告具备 CMA ***平台核验真伪,无需制造商重复盖章确认,该证明材料要求与项目合同履约实际需要无关,不合理加重供应商投标负担。 第三,3.4 的专属自定义四模式 + 3.5 特定菌种消亡率指标两项实质性条件叠加,市场范围内可同时全部满足上述全部硬性要求的产品数量极少,客观上锁定特定品牌产品,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违法情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网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本项目属于‌工程货物招标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全流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但遵循投标人的意见,招标文件内容已修改,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21:质疑五

招标文件44页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2)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资格审查业绩中合同金额大的优先,资格审查业绩中合同金额也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排序。

质疑内容:

为什么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资格审查业绩中合同金额大的优先,资格审查业绩中合同金额也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排序。此种做法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支撑,出现这种情况不是应该由评标专家评估这个公司的综合实力从而决定的吗,是否可以理解为某个单位刚好有一个较大金额的合同业绩,这么写就是为了保证某个公司能够100%中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备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建议修改为:

招标文件43页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2)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综合实力以及投标品牌影响力综合评判投票排序。

答:本项目属于‌工程货物招标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全流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本次设置“报价相同时优先按资格审查阶段已核验通过的业绩合同金额大小确定优先顺序”的规则,本质上并未将业绩金额设置为独立加分项或额外评审因素,仅作为所有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报价完全一致时的顺位区分依据。之所以将已核验的业绩合同金额作为第一顺位区分标准,核心是因为该业绩是投标人过往同类项目履约经验、项目承接实力的体现,能够直观反映投标人同类项目的交付能力与服务保障水平,是对投标人综合实力、品牌认可度、履约保障能力的客观化筛选,避免报价完全一致时出现无明确判定依据的评审争议,保障排序过程公正、公平。

问题22:质疑四

招标文件第11页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人员要求

投标人在中标后按照招标人要求配置相关技术人员,资格证和职称专业并在签订合同时提供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第三方人力外包服务公司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注:本项目须提供 2 名现场管理人员,均应具备建筑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同时具备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提供: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质疑内容:

招标文件提供2名现场管理人员,均应具备建筑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同时具备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本文件要求不严谨,人社部以及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发布了相关文件,建立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减少重复评价;取得准入类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职称,明确: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二级建造师对应助理工程师。因此具备一级建造师就视同为具备工程师职称。

法律依据:

1、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2、《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文号:渝职改办〔2019〕140号。

建议修改为:

(3)人员要求

投标人在中标后按照招标人要求配置相关技术人员,资格证和职称专业并在签订合同时提供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第三方人力外包服务公司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注:本项目须提供 2 名现场管理人员,均应具备建筑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同时具备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备建筑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只需提供建筑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视为具备工程类专业中级职称)

提供: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质疑五

招标文件44页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2)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资格审查业绩中合同金额大的优先,资格审查业绩中合同金额也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排序。

质疑内容:

为什么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资格审查业绩中合同金额大的优先,资格审查业绩中合同金额也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排序。此种做法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支撑,出现这种情况不是应该由评标专家评估这个公司的综合实力从而决定的吗,是否可以理解为某个单位刚好有一个较大金额的合同业绩,这么写就是为了保证某个公司能够100%中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备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建议修改为:

招标文件43页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2)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综合实力以及投标品牌影响力综合评判投票排序。

答:本项目属于‌工程货物招标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全流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招标文件内容已修改,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2、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本次设置“报价相同时优先按资格审查阶段已核验通过的业绩合同金额大小确定优先顺序”的规则,本质上并未将业绩金额设置为独立加分项或额外评审因素,仅作为所有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报价完全一致时的顺位区分依据。之所以将已核验的业绩合同金额作为第一顺位区分标准,核心是因为该业绩是投标人过往同类项目履约经验、项目承接实力的体现,能够直观反映投标人同类项目的交付能力与服务保障水平,是对投标人综合实力、品牌认可度、履约保障能力的客观化筛选,避免报价完全一致时出现无明确判定依据的评审争议,保障排序过程公正、公平。

问题23:质疑三

招标文件第10页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3.业绩要求

☑代理商投标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

☑制造商投标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

提供:该业绩的合同文件和☑完成供货及安装证明(合同文件须提供首页、签章页以及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关键页;☑完成供货及安装证明须提供:验收证明材料。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应补充提供采购单位证明。

注:(1)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的主机品牌应与本次投标主机品牌一致。

(2)投标人提供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的工作分工应与本项目承担的工作一致。

招标文件43页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 投标货物品牌

投标人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货物品牌必须与投标业绩中的货物品牌一致。

质疑内容:

此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的主机品牌应与本次投标主机品牌一致。想请问一下,业绩要求不是为了体现投标人项目实施的能力吗,难道其他品牌的业绩就不能证明了吗,投标人的实施能力与品牌有什么关系,整个招标文件要求从文件最开始都有明显的指向性,完全是为某品牌某单位量身定做的条款,限制了优质潜在投标人,荣昌这个地方给大家的印象是非常不错的,但是这次招标文件让人感觉到非常的不舒服,给大家看到荣昌的另一面,难道高书记走了,我们的荣昌就变了味道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备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建议修改为: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3.业绩要求

☑代理商投标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

☑制造商投标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

提供:该业绩的合同文件和☑完成供货及安装证明(合同文件须提供首页、签章页以及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关键页;☑完成供货及安装证明须提供:验收证明材料。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应补充提供采购单位证明。

注:

投标人提供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的工作分工应与本项目承担的工作一致。

删除招标文件43页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 投标货物品牌

投标人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货物品牌必须与投标业绩中的货物品牌一致。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本项目属于‌工程货物招标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全流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该条款的核心目的是核验投标人对本次投标所用主机品牌的真实项目履约能力,具备明确的项目管理合理性,并且“招标文件43页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3 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 投标货物品牌 投标人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货物品牌必须与投标业绩中的货物品牌一致。”以上要求内容均为《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内容,未作修改。

问题24:质疑二

招标文件第10页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本次货物采购招标实行资格后审,允许投标人以投标货物的下列

身份参加投标:

☑制造商

☑代理商(包括经销商、制造商下属销售子公司)

1.独立法人资格和资质要求

1.1 投标人为制造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制造商资格声明(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注:不得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

1.2 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代理商具备磁悬浮离心机组制造商授权书;

投标货物制造商应具备制造商全部的资格要求。

注:本招标项目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同一品牌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在本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货物制造商授权书,并提供投标货物制造商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注:不得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

质疑内容:

此文件要求了制造商参入投标需要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代理商投标也要求制造商提供此资质,代理商投标就是由代理商施工,那么不是应该由代理商提供资质吗,而且制造商只是设备生产为什么必须具备此条件,明显是为某品牌某单位量身定做的条款,限制一线以及优质品牌以及有实力的投标人来投标的意图之明显,胆大妄为,完全就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于不顾,如果是这样还公开招投标干什么,直接安排某单位某品牌直接做就是了,何必多此一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备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建议修改为:

本次货物采购招标实行资格后审,允许投标人以投标货物的下列

身份参加投标:

☑制造商

☑代理商(包括经销商、制造商下属销售子公司)

1.独立法人资格和资质要求

1.1 投标人为制造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制造商资格声明(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注:不得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

1.2 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代理商具备磁悬浮离心机组制造商授权书;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为代理商参入投标的,投标货物制造商应具备制造商1.1(1)资格要求。

注:本招标项目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同一品牌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在本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货物制造商授权书,并提供投标货物制造商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注:不得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

答:招标文件内容已修改,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25:质疑一

招标文件第7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允许投标人以投标货物的下列身份参加投标:

☑制造商

☑代理商(包括经销商、制造商下属销售子公司)

☑ 3.1.1 投标人为制造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

☑ 3.1.2 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代理商具备磁悬浮离心机组制造商授权书;

投标货物制造商应具备制造商全部的资格要求。

注:本招标项目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同一品牌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在本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质疑内容:

此文件要求了制造商参入投标需要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代理商投标也要求制造商提供此资质,代理商投标就是由代理商施工,那么不是应该由代理商提供资质吗,而且制造商只是设备生产为什么必须具备此条件,明显是为某品牌某单位量身定做的条款,限制一线以及优质品牌以及有实力的投标人来投标的意图之明显,胆大妄为,完全就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于不顾,如果是这样还公开招投标干什么,直接安排某单位某品牌直接做就是了,何必多此一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备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建议修改为:

3.1.1 投标人为制造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

3.1.2 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代理商具备磁悬浮离心机组制造商授权书;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为代理商参入投标的,投标货物制造商应具备制造商3.1.1(1)资格要求。

注:本招标项目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 无效;同一品牌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在本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答:招标文件内容已修改,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26:据我们调研,目前众多主流空调设备制造商均没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此条属于限制性排他条款,建议修改?

答:经过前期市场调研,本项目设置该资质要求并非无依据抬高门槛,而是匹配项目大型工艺空调系统的定制化安装、全链条技术兜底的特殊需求,要求制造商具备该资质,是为了确保原厂能直接把控施工标准、完成系统调试,避免代理商施工出现设备参数脱节的问题。目前国内仍有不少深耕工业特种空调赛道的主流专业制造商持有该一级资质,完全能保障项目的充分竞争

问题27:据我们调研,目前众多主流空调设备制造商均没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此条属于限制性排他条款,建议修改?

答:经过前期市场调研,本项目设置该资质要求并非无依据抬高门槛,而是匹配项目大型工艺空调系统的定制化安装、全链条技术兜底的特殊需求,要求制造商具备该资质,是为了确保原厂能直接把控施工标准、完成系统调试,避免代理商施工出现设备参数脱节的问题。目前国内仍有不少深耕工业特种空调赛道的主流专业制造商持有该一级资质,完全能保障项目的充分竞争。

问题28:专业工程暂估价100万是包含的什么施工内容?

答:包含但不限于空调电源线、配管、空调智能控制、抗震支架等完成设备整体运营所需其他设施设备等费用。

问题29: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80%,审计完成后支付至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该付款条件意味着全垫资,建议适当修改,减少投标人垫资压力。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30:若是代理商投标,只需具备制造商授权书即可。代理商投标的,安装部分理应该由代理商(投标人)负责。

招标文件对代理商资质要求处表述有误,建议修改:

1.2 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代理商具备磁悬浮离心机组制造商授权书;

投标货物制造商应具备制造商全部的资格要求。

修改为:

1.2 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代理商具备磁悬浮离心机组制造商授权书;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

答:招标文件内容已修改,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31: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第3.6条规定:"中标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签订合同前需根据本章中磁悬浮离心式冷水机组及冷却塔的参数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请问此处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认可范围是否须完全覆盖所检项目参数?

答:招标文件内容已修改,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32:请提供图纸

答: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33:本项目允许以制造商和代理商身份参加投标,投标人为代理商时要求制造商具备机电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为代理商,项目施工主体为代理商,应是代理商具备机电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而不是制造商

答:招标文件内容已修改,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34:本招标项目为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但要求投标货物的制造商必须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制造商作为设备生产主体,其核心能力在于产品研发制造而非施工安装,该资质要求是否与货物采购招标项目的特点不相适应,涉嫌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具备生产能力的潜在制造商?

答:本项目并非单纯的空调设备采购项目,而是包含大型空调定制、安装施工、系统调试、全周期运维保障的一体工程,设备的安装质量直接决定整个系统的运行安全、能效指标和使用寿命,属于项目核心履约环节,因此要求投标货物的制造商需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问题35:请问机房部分钢结构及设备相关配电部分清单中未体现,请问是否包含在招标范围内?

答:不包含。

问题36:招标文件供货要求中:“3.6 中标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签订合同前需根据本章中磁悬浮离心式冷水机组及冷却塔的参数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请问提供的第三检测报告是否需体现磁悬浮离心机组负4℃出水工况能效值,是否需满足设计要求?

答:满足。

问题37:本项目要求制造商具备建筑机电安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通常设备制造商负责设备的生产制造及运输、本项目设备、管路、阀门、保温等的安装工作应由具备资质的投标人(代理商) 负责,而非制造商。限定制造商即具备设备生产能力,又要有建筑机电资质,设定的资格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即可,而非制造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调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是承包单位(即中标人),而非设备制造商。

答:本项目并非单纯的空调设备采购项目,而是包含大型空调定制、安装施工、系统调试、全周期运维保障的一体工程,设备的安装质量直接决定整个系统的运行安全、能效指标和使用寿命,属于项目核心履约环节,因此要求投标货物的制造商需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二、补遗部分

一、将招标公告☑ 3.1.2 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修改为:“☑3.1.2 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代理商具备磁悬浮离心机组制造商授权书;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

注:本招标项目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同一品牌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在本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二、将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中1.2 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修改为“1.2 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代理商具备磁悬浮离心机组制造商授权书;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

注:本招标项目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同一品牌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在本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投标货物制造商授权书,并提供投标货物制造商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注:不得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

三、将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人员要求中“本项目须提供 2 名现场管理人员,均应具备建筑机电工程专 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同时具备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修改为“注:本项目须提供 2 名现场管理人员,均应具备建筑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同时具备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备建筑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只需提供建筑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视为具备工程类专业中级职称) 。”

四、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中“(3)施工配合费由各投标人自行测算计入本次投标报价内,中标后不再计取。”

五、删除招标文件中第五章供货要求中“3.4空气调节消毒机组具备空调+消毒、定时消毒、消毒、空调四种模式。(投标人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设备控制系统操作界面的截图、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六、删除招标文件中第五章供货要求中“3.5空气调节消毒机产品符合《风机盘管机组》GB/T19232-2019及《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标准要求,白色葡萄球菌消亡率99.0%,对自然菌消亡率90%。(投标人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该产品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同时提供该***平台的查询截图,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

七、将招标文件中第五章供货要求中“3.6中标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签订合同前需根据本章中磁悬浮离心式冷水机组及冷却塔的参数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修改为“签订合同后,设备进场前,承包人需根据供货要求中磁悬浮离心式冷水机组及冷却塔的参数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八、将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2.异常低价警戒线要求修改为:“投标总报价异常低价警戒线:17724772.38元 。

单项报价异常低价警戒线:最高限价的75%

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任意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应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说明须提供其具体原因、降幅比例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成本发票、支付凭证、合同文本及从主要管理人员、人工、设备、材料、机械、施工措施方案、耗量、税金、管理费用等方面提供材料(注:如从人、材、机及其它成本相关方面提供证明材料的,投标报价中相对应的价格须高于其证明材料中的价格)。

投标人的报价合理性说明必须坚持正当竞争,不得简单以设备自有闲置、材料自生产、亏本让利、低价占领市场等理由进行解释且不得降低或者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不得影响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结算等正常履约。

九、将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2.3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的内容修改为:“1.投标函及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报价最高限价。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已报价的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总报价一致。

2.投标人分项报价表中各分项合价必须与依据单价和数量计算出的结果一致,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各分项合价汇总计算出的结果一致。

3.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任意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须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2.异常低价警戒线要求规定的相对应的要求。

4.投标人的单项报价不得为零报价(招标人提供的单项报价最高限价中金额为零的除外)或者负数报价。”

十、将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投标函部分评审 中A-26项的内容修改为:“A-26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任意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须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2.异常低价警戒线要求规定的相对应的要求,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或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

十一、本项目最高限价为:23633029.85元,大写:贰仟叁佰陆拾叁万叁仟零贰拾玖元捌角伍分。本招标项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清单以本次发布为准,详见本通知附件。

十二、本项目施工图以本次发布为准,详见本通知附件。

注: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次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网上下载本通知相关内容,无论下载与否,都视为全部知晓其全部内容

招标人:重庆荣昌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深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1日

[50022620260828001020101].CQCF 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清单.rar
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清单.pdf
空条设备采购及安装图纸.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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