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本次招标允许投标人以投标货物的下列身份参加投标:
制造商
代理商(包括经销商、制造商下属销售子公司)
3.1.1 投标人为制造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子项目: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级及以上、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
3.1.2 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代理商具备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子项目: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级及以上、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
(3)取得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合法授权书(格式由制造商自定),对其授权的制造商必须满足上述1.1条款要求。
注: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在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3.2 投标人还应在业绩、资金、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2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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